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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分析与认知模式的重构

引用
大数据分析并非一个仅作为专业性术语而存在的背景性概念,而是一种崭新的思维范式.从认知方式来看,大数据分析强调“样本=总体”的全归纳法,以相关关系替代因果关系,淡化认识过程中对精确性的追求;基于这样的认知方式,大数据分析不再追求以因果关系为中心的“客观事实”,而是将“相关关系”所链接的“主观事实”建构为认知对象;“社群意识”则成为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认知.

大数据分析、认知、主观事实、相关关系

B804(思维科学)

201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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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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