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社会合作?——在马克思、罗尔斯与诺奇克之间
罗尔斯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合作冒险”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人们不仅有利益的一致,也有利益的冲突.正义的两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公平合作的基础,能够对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公平的分配.诺齐克对罗尔斯的合作理论进行了批评,其核心观点是: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并非中立的原则,这一原则偏袒社会合作中的禀赋较差者,不能被当作社会合作的公平基础.马克思的“协作劳动”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指出只有在与工人的合作中,资本才可能产生利润.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足以反驳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一方面,社会合作中的禀赋较好者(例如资本家)必须与禀赋较差者(例如劳动者)合作,才有可能获利;另一方面,在禀赋较好者与禀赋较差者形成的合作中禀赋较差者天生处于弱势,需要通过社会基本制度的调整以补偿其天生的“不幸”.
社会合作、马克思、罗尔斯、诺奇克
B82(伦理学(道德哲学))
201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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