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与道德
20世纪70年代,继德沃金(G.Dworkin)和法兰克福(H.Frankfurt)率先对自主(autonomy)概念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之后,自主概念成了辩论的焦点.总体而言,大多数学者和康德主义者不约而同地从“autonomy”英文字的希腊字源“autos”(self)和“nomos”(law)着眼,试图通过“为自己立法(self-legislation)”这个概念来理解“自主”.
在探讨此种对于“自主”的理解时,我们面临着一个问题,即个体必须为自身制定什么样的行为法则,或者出于何种考虑来为自身制定的法则,才能表现出“自主”呢?倘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管这些是什么样的行为法则,只要它们是个人给自己订立的法则,这就是“自主”,那么,结果又会是如何呢?(戴华,第36页)比如,行为主体在选择时,所立法可能是完全出于一己私利,也有可能是完全出于为他人着想.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西方自主理论研究”编号13BZX08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科学精神、科学道德、科研伦理和学术规范的重塑和构建研究”编号12JZD045
2014-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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