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历史过渡:从圣经的观点看
众所周知,17-18世纪政治哲学的主要派别是"社会契约论",其主要版本依次为霍布斯的、斯宾诺莎的、洛克的以及卢梭的.所有这些版本都设定了"自然状态"、"自然人"、"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等概念的优先性,从这些概念的意义出发来推导论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由于各家对这些优先概念的意义有不同解释,乃至有了各种在"社会契约论"名目下旨趣不同的学说.安·古德称"社会契约"为"比喻"(metaphor).她说:"为了应用于道德或政治的境遇,社会契约的比喻需要一些解释.这些解释可被具体化为对三个问题的回答:第一,关于什么的协议?可能的回答有正义原则(罗尔斯、卢梭),基本社会机构的设计(罗尔斯),一个人承诺把部分或全部的权利交给主权的政府(霍布斯、洛克),采纳(常规的)道德禀赋(高西尔、汉普顿).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看待这一协议:假设的协议或历史的协议,还是暗指的历史境遇?第三个问题是设置契约是用作证明(justification)还是用作说明(explanation)?"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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