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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义之为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引用
@@ 在<正义论>的开篇,罗尔斯申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如同真理之为思想的第一美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雄辩和精致,若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者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行之有效和治之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革或者废除.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作为整体的社会福利也不能僭越之.出于这种理由,正义否认以下行为的正当性,即为了使另一些人分享更大的利益而牺牲一些人的自由.正义不允许以多数人分享较大好处之名而把牺牲强加于少数人身上.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确定不移;由正义所确保的权利不容做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算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错误理论的惟一前提是尚无一种更好的理论;如此类推,仅当我们需要避免一种更大的不正义时,一种不正义才是可以容忍的.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美德,真理和正义不容妥协.”(Rawls,pp.3-4)

正义论、社会制度、美德、Institution、错误理论、不可侵犯性、真理、社会利益、社会福利、人类活动、人的自由、公民自由、正当性、罗尔斯、政治、修正、行为、思想、权利、平等

B0(哲学理论)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009-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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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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