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与义务失衡的法理分析
@@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有义务必有权利,反之亦然.权利与义务相互联系与制约的关系带来了二者的数量对等性、功能互补性.但在价值选择上,更注重权利的主导性.当权利与义务失衡的时候,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必然会受到侵犯.
农民子女、教育、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主体、相互联系、价值选择、主导性、互补性、对等性、制约、权益、侵犯、基础、功能
G63(中等教育)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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