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伦理学说
霍布斯面前有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问题是,我为什么应该像一个好公民那样行为;另一个问题是,可以给我何种诱因以促使我这样去做.霍布斯对这两个问题给出的是非常不同的回答.霍布斯的伦理学说准确地说是与一种利己主义心理学脱节的,而且它与这种心理学没有任何逻辑上必然的联系.他的伦理学说准确地说是一种非常严格的道义论.传统的解释面临一些无法克服的困难.霍布斯始终把自然法的条款说成是指令,这种措辞意味着它们具有命令特征.对自然法的义务不是由主权者所创立的.主权者和其臣民一样受制于一种严格的道德义务法则.“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之所以必须遵守,因为它是上帝的命令.
霍布斯、自然法、义务、主权者、命令
本译文系译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霍布斯政治哲学著作翻译与研究”18BZX090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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