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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与整全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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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民主理论家对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提出了三层批评:对整全义理的限制不正当地压抑了潜在议程与抗争;公共理性的适用范围过于狭隘;其躲避式的方法有碍于整全义理通过对话交流而转化.本文对此一一回应:只要将罗尔斯对政治观念与整全义理的界分修正为实质性道德观念与整全义理的界分,即可消解第一层担忧;第二层批评误解了文明相待的义务与相互性判准之间的关系;第三层批评基于不可靠的心理学假说,误判了公共理性的实践后果.

罗尔斯、公共理性、整全义理、政治观念、实质性道德观念、合理多元主义、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相互性判准、文明相待的义务

2019-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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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61-4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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