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与意向性——早期现象学对感受活动的意向性特征的论述
现象学传统对于感受领域的考查,肇始于使其统一于意向行为这一现象学属的尝试.完成这种论证,也即证明感受行为与其对象的相互共属,感觉感受(如同其他的意识行为一样)可以被纳入某种“意向性”结构之中,不仅是维护人格统一性的前提,也是要求我们对于自身感受的责任的前提.只是,胡塞尔和舍勒在一种人格主义心理学的立场上,在其认识论或伦理绝对主义的意图中,对于感受领域的意向性特征的论述,虽然极大地推进了对于感受本性的理解,使其摆脱了实在——因果性解释的窠臼,却依然没有完全地实现上述论证要求.
现象学、感受、意向性、责任
R47;I20
肇庆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情感与自由”201508
2016-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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