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0047.2022.06.004
如何证成政治义务与孝道义务——从分析儒学的观点看
林宏星教授的评论,虽然着眼于荀子个案,但实际涉及的是一个一般性的政治哲学理论问题:政治义务的证成是否可以离开道德?对此,林教授的回答是否定的,他对笔者的不满亦由此衍生.他对政治义务的理解存在某种混淆:政治义务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决定性的.即便人们因为道德理由而拒绝履行政治义务,也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政治义务没有其正当性.政治义务的正当性不应由于存在其上的道德义务而受质疑.李勇的评论由批判与建构两方面组成,论文的前半部分批判地考察了笔者关于赡养义务的论证,认为笔者通过权利论和感恩论来讨论赡养义务是不成功的;论文的后半部分提出新的论证——关系论证——为赡养义务进行辩护,附带讨论了要不要赡养问题父母的问题.检视李勇的关系论证,我们发现,这个论证除了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在核心部分亦未能真正超出感恩论的思路.如果亲子关系像一般人理解的那样,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关系,那么亲子关系本身并不能为赡养义务提供辩护.如果亲子关系像李勇实际理解的那样,其实是指一种后天形成的施爱—受爱关系,那么这个论证毋宁是在重复感恩论的教义.
政治义务、孝道义务、证成、分析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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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中国哲学)
2022-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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