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0047.2019.06.002
论机器人的道德承受体地位及其规范意涵
我们应当区分机器人享有的两种不同道德地位,即作为道德行为体的道德地位与作为道德承受体的道德地位.基督教、佛教与儒家都为我们认可机器人的道德承受体地位提供了终极关怀层面的理由.在规范共识层面,我们可以为机器人的道德承受体地位提供五个重要理据,即间接义务理据、自我建构理据、行为主义理据、人机共同体理据,以及潜在道德行为体理据.区分机器人的两种不同道德地位具有重要的实践与规范意涵:我们应当尊重机器人的人性、不能把机器人当成普通商品来对待、应当把人视为机器人的道德监护人、应当持续扩展道德关怀与伦理共同体的范围.
道德行为体、道德承受体、终极关怀理据、规范共识理据
10
B82(伦理学(道德哲学))
2020-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