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0047.2019.05.003
人机混合能动者的伦理意义、建构分析和启示
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使它极可能担负道德责任,拒斥人工智能成为道德能动者是不现实且理由不足的.人工智能作为道德能动者有其哲学理论基础,但它目前只能成为显性伦理主体而非完全伦理主体,尚不足以现实地被问责,它无法解决"好"的决策问题、伦理契合问题和具身化问题.因此,人工能动者相关的伦理问题需求一个可替代的道德能动者——人机混合能动者.混合能动者不仅能够在人工智能技术支持其成为完全伦理主体之前,作为伦理主体承担道德责任,而且在人工智能成为完全伦理主体之后也将长期存在.因此,加强以混合能动者作为伦理主体的研究是有必要的,混合能动者符合社会—技术—认识高度不可分的立场,也是实现分布式道德的重要一环,更是实现人机融合的关键步骤.通过对混合能动者内部建构进行行动哲学的理论分析,提出人工智能的伦理准则需依据以混合能动者内外为划分而产生的六个维度,有助于人工智能的伦理准则的推进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人工智能、人机融合、道德能动者、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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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伦理学(道德哲学))
"陈昌曙技术哲学发展基金技术哲学科研项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人工能动者与人的责任关系研究'"项目201804支持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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