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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因的历史法学

引用
梅因通常被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主要代表,然而英国历史法学是一个颇难谈论的话题。<br>  首先,如我们所知,英国法的发展以其历史延续性著称〔1〕,英国法学也以其对历史的持续关注著称〔2〕,由于英国革命的早发与其革命形式的特殊性,英国法律职业阶层的自我复制以及英国法律家阶层与一般学术思潮的相对疏离,使得自然法的观念未能在英国法律史上获得统治地位,因而,某种程度上,历史法学在英国缺乏一个自然法的敌人。〔3〕在通常认为的英国历史法学兴起的19世纪60年代,历史、社会与法律之间似乎并不存在那么严重的断裂,需要人们去重新发现和建立法律与历史、社会的联系。〔4〕我们似乎可以说,当时的英国法律家并不缺乏历史意识。〔5〕因此,英国历史法学的兴起不太容易谈论。

英国、历史法学、法律职业阶层、自然法、法律家阶层、历史延续性、法律与历史、自我复制、学术思潮、统治地位、历史意识、革命、法的发展、国法学、法律史、观念、断裂、敌人、程度

D91;D92

2015-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38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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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301-15955-2/D?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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