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祖宗家法”的唐宋嬗变及其传统国宪渊源属性
近现代经典宪法定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并不能概括人类有政治社会生活以来所有“国宪”或“宪法”现象。纵观人类政治史和法律史,任何民族的政治共同体都有“宪法”,宪法实为组织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规则。若进一步对古典时代中西法律传统中的宪法现象加以抽绎,我们可以将宪法界定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就是传统中国的“国宪”。
祖宗、家法、嬗变、渊源、政治共同体、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社会生活、基本规则、华夏文化、古典时代、法律传统、政治史、近现代、法现象、法律史、组织、中国、民族
I20;B82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招标项目“唐宋社会变动与法律变化研究”项目08JJD820161的阶段性成果.本文最初的版本曾以《浅谈“祖宗家法”的唐宋嬗变》为题提交2010年河南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法律史视野下的唐宋变革”学术研讨会,幸得与会师友指正.同时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杭州师范大学范忠信教授对本文的悉心指导,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阿依古丽和于熠对本文提出的商榷意见,唯文责自负
2015-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