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的两种来源——以帕菲特对后果论的康德式证明为线索
在规范伦理学的讨论中,一直有融合康德伦理学和后果论的传统,较近的代表是帕菲特,他试图为规则功利主义提供一种康德式证明.但此种尝试是基于对康德伦理学的误读,未认识到康德是在元伦理学意义上运用其契约论证.也就是说,康德伦理学是一种元伦理学建构主义,它将理性作为规范性的来源和理由的根据,体现了对个人自主和平等地位的尊重.而后果论是一种客观价值理论,是将客观后果作为规范性的来源.对规范性来源的这两种不同理解将导致康德的契约论和帕菲特的后果论在规范伦理学上的差异,即契约论会尊重个人的行动自主,不会要求为了多数人利益而牺牲无辜少数人.这是帕菲特对后果论的康德式证明失败的原因.
规范性、普遍化、契约论、后果论、自主、客观价值
B82-06(伦理学(道德哲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036
202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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