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与契约的彼岸——黑格尔"抽象法"中的人格财产权概念
一种理想的财产权理论,应当既可以充分地尊重私人财产权,以便维护个体自由; 又可以考虑到财产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分配,从而适当地兼顾社会平等.洛克等人所代表的自然(劳动) 财产权立场强调了自由而忽视了平等; 与之相反,费希特等人所代表的契约财产权立场则强调了平等而忽视了自由.针对上述困境,黑格尔试图依据"普遍人格"概念,构想出一种全新的人格财产权理论.它一方面借助普遍人格的"自我决定"能力,证成个体占有对象、确立排他性财产权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依靠普遍人格的"主体间性"特征,阐明将他者纳入考虑、与他者分享财产的重要性,较好地兼顾了自由和平等两个方面,在自然权利与契约权利之外,开出了第三条道路.
黑格尔、财产权、自我决定、主体间性
B516.35(欧洲各国哲学)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仲英青年学者项目;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