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则、规范性与自由——就康德伦理学的几个问题访艾伦·伍德教授
亓学太(以下简称“亓”):康德伦理学中一个最核心的概念是“道德法则”.然而,如何准确地理解其内涵和属性,却历来具有争议.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康德似乎认可理性原则的存在,并主张它们是客观和必然的,因此适用于任何的理性个体,也正是与这些原则的相符合才使得一个行动具有了道德价值.然而,康德却没有明确表明理性的客观原则本身是否是规范性的原则.一个颇具吸引力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在讨论了道德法则概念之后,康德迅速地引入了“绝对命令”和“应然”的概念来试图阐释理性原则的规范性来源.他把“命令”定义为理性要求的表达程式,即对客观原则的表征,而客观原则为意志提供了必然的约束.这里的意志是指不完美的人类意志,即不受纯粹理性所完全确定的人类意志(区别于完美的、神圣的意志).因此,“命令”本质上是客观的实践理性原则与普通的人类意志之间的一个强制关系,而“绝对命令”是前者对后者所提出的一个要求,它要求意志采取与道德法则相符合的行动.再后来,康德又提出了意志的自我立法,试图基于这一原则确立起必然的、普遍的道德法则.但问题在于,在康德那里,到底是什么构成了行动规范性要求的来源?是规范性的道德法则本身还是人类的意志?我个人认为是前者.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道德的哲学基础研究”2012SJB720012
2014-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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