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论“代表”
关于“代表”的理论是西方政治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思想史上对“代表”这一概念的系统分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西塞罗.西塞罗借助来自于戏剧的隐喻,认为当我们替别人说话时就仿佛是戴上了他人的面具,承担了他人的“人格”.他在《论义务》中论述道:“执政官的职责是承担一个城邦的人格,并以其尊严和信仰来维护法律.”[1]换句话说,执政官就是这个城邦的代表,而所谓“代表”就是“以他人的名义说话和行动”.
霍布斯继承了西塞罗对“代表”的理解,认为“代表就是扮演或代表他自己或其他人.代表某人就是承当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行事”.
B561.22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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