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个人应得”
正义之于社会,犹如真理之于思想一样重要.[1]这固然不错,但什么才意味着正义呢?对正义的各种回答给人们敞开了巨大而开放的理论空间.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平等主义者当然主张正义意味着平等.[2]并且,平等主义者塑造了当代政治哲学的正义语境.然而,追溯正义的思想史及其实践历程,“应得”早已获得正义的品格和内涵.正义即“应得”,抑或说正义的概念是按照“功绩”(merit,亦可译为“业绩”)和“应得”(desert)来定义的.[3]从希腊文明的源头《荷马史诗》直到今天,这一观念仍然在西方社会的正义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面对如此久远而根深蒂固的传统,平等主义者在正义观念的建构和正义原则的论证中却并没有给予“应得”相应的位置,相反,他们以理论上的“反应得”(anti-desert)而将之排斥在外.平等主义者的“反应得”不仅拒绝了传统的所有“应得”,而且也造成了“个人应得”(personal desert)的“空场”.无论理论上的“反应得”如何具有逻辑自身的力量,它都明显同人们的直觉信念和思想传统相冲突:人们总是应该“应得”什么.其中,“个人应得”乃“人们总是应该‘应得’什么”信念的集中体现,也是整个正义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应得”成为人们批评平等主义者的有力根源.
B82(伦理学(道德哲学))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分配正义相关问题研究”2013B4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正义与应得研究”11CZX05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政府治理研究”10zd&040的研究成果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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