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与转化:近代日本伦理学史上的人格观念
现代汉语中的"人格"一词是英语personality的汉字译词,依据造词法分类,它属于"源自日语的外来词"[1],即该词由近代日本在翻译西方文献时利用汉字重新组合而成,随后它又传入近代中国并沿用至今.可以认为,现代汉语"人格"(读音为ren ge)从日语"人格"(读音为Jin Kaku)一词借入了其词形和词义,未借入其词音.在现代日语和现代汉语中,"人格"都主要有三个意义:一是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综合;二是指个人的道德品质;三是指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这三种意义分别对应心理学、伦理学(哲学)、法学等不同领域.本文着重讨论日本近代伦理学史上对"人格"观念的接受及其所指内涵的变化情况.
B82(伦理学(道德哲学))
2013-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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