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立法权思想研究
我们知道,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的国家观得到了系统的阐述:黑格尔不同意人民主权的民主制,也不赞同将国家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实行三权分立,而是把君主立宪制作为理想的国家制度.黑格尔的国家观是其逻辑学的具体应用和补充,他把内部国家制度分为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个环节,它们按照单一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逻辑次序排列.其中,立法权处于普遍性的位置,它本应高于其他两个环节,这既合乎他的逻辑方法,又与资产阶级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相吻合.然而,黑格尔却将王权置于"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1],认为作为君主的"自我是最单一的东西,同时也是最普遍的东西"[2].他用王权压制立法权,以此来掩饰在立法权中必然会凸显的君主与市民社会的矛盾、政府与人民的矛盾,这是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与封建王权及其官僚机构相妥协的表现.不过,与王权和行政权相比,立法权毕竟是最能体现其国家观性质和特点的内容.为此,本文主要探讨黑格尔的立法权思想.
B516.35(欧洲各国哲学)
2013-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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