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责任":生命伦理学的本体论承诺——以有缺陷新生儿的处置为例
@@ 救治抑或放弃有缺陷新生儿是生命伦理学的经典问题.基于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生命伦理理论,一个完整的、值得去维护的生命应当是能为社会创造价值,或者能满足社会对一个健康人的基本要求的生命,而有缺陷新生儿因为存在着严重的身体缺陷和严重的智力缺陷而不能成长为有意义的人,因而有意识地放弃这类生命存在能够得到道德辩护.而基于生命神圣论的考量,尊重生命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尺度,任何一个生命都有存在的理由,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尊严.维护任何类型的生命存在,尤其是人的生命存在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义务,也是生命神圣的实践性明证.这两种观点似乎都可以得到道德辩护,但是,由于支持这两种观点的道德理论分属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两者之间不可通约,因此,是救治还是放弃有缺陷新生儿便陷入二难困境之中.问题在于生命伦理学到底要承诺什么?倘若仅仅是对人本身的关怀,生命伦理学便会在任何一个具体的生命问题上坠入或者关怀人的生物性特质、或者关怀人的精神性特质的二元对立之中,这种二元对峙正是生命伦理学二难问题的本体论根由.要破除这个二元困境,须重新审视生命伦理学本体论承诺的内容.我们认为,生命伦理学不是试图去解决生命科技临床运用所带来的具体问题,而是体现为对生命的关怀与责任,在对"生命伦理责任"的本体论承诺中,生命才能获得令人敬重的尊严.
有缺陷新生儿、生命伦理学、本体论承诺、伦理责任
B82(伦理学(道德哲学))
2011-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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