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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8862.2008.10.015

事物存在的两种形式及其逻辑意义

引用
@@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客观基础是什么?这是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至今尚未取得共识的问题.与此相关,学者们对辩证逻辑的看法分歧很大,已出版的辩证逻辑著作的理论框架也往往很不相同.深入研究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客观基础问题,关系到辩证逻辑理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1]我们认为,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即事物的类与事物的整体.类与整体,就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客观基础.

逻辑意义、两种形式

B81(逻辑学(论理学))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06YB62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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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8862

11-1141/B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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