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国际交流政策的影响
<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签订,1993年生效.该公约提出了"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拥有主权、获取生物遗传资源须事先得到资源所有者的知情同意、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利益应由资源所有者和开发者公平分享"三项基本原则,其生效与实施促进了各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行动,在维护资源原产国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给遗传资源的国际交流增添了一些障碍.本文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有关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分享的条款及其对国际交流政策的影响,并提出了加强遗传资源国际交换的对策和建议.
生物遗传资源、国际交流、利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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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9
农业部保种项目NB07-2130135-25-30-20
2009-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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