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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6462.2001.08.004

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

引用
@@ 由于法律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及其他条件的不同,各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而各具特点,即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的角色定位有一定差异.在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双层委员会制,即除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外,行使执行职能(经营管理职能)的机关是董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是监事会.而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单层委员会制,即除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外,行使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的机关均是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在具体管理公司事务方面,由于各位董事在公司中扮演的角色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将董事会的成员通常分为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s)和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这种分类只为实业界和学术界采用,制定法上没有这种分类,但判例法承认这种差别.

独立董事制度、英美法系国家

D922.291.91;F276.6;F832.51

2004-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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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6462

11-3656/G0

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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