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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权责的思考

引用
船舶融资租赁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即融资人或者船舶所有权人)、承租人、船舶出卖人(即船舶前所有权人或者船厂)签订的两类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船舶建造、船舶买卖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船舶租赁合同。出租人作为其中一方的当事人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合同的问题,在两个合同中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同,本文针对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下的权责问题进行思考与探析。

船舶融资、融资租赁、出租人、权责、思考

U69;D99

2014-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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