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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探讨

引用
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就应当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是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对犯罪分子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也是非常重要的.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是能够查明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手段、犯罪数额的大小以及犯罪所得的最终流向,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运用司法会计的对策,正确对犯罪所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和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性提供帮助的数据,达到公正平等的处理案件.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运用司法会计手段的目的、方式等.

挪用公款、司法会计、刑事司法

D918.95(法学各部门)

2017-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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