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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772.2016.31.018

新形势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分析

引用
按照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股份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被赋予了服务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责任.2005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逐渐展开,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截至2015年,我国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贷款余额9412亿元,从业人员117344人,特别在增强社会效益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缓解了社会的融资需求.但是在小额贷款公司迅猛发展背后,诸多问题和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如果任其恣意发展,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消极的影响.

贷款余额、吸收公众存款、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责任、试点、社会组织、社会效益、融资需求、人民银行、企业法人、股份公司、贷款业务、从业人员、自然人、银监会、中国、增强、行业、投资

F832(金融、银行)

2016-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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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772

23-1025/F

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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