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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772.2016.07.107

错误出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合理性研究

引用
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进步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优生优育观念不断深入人心,致使错误出生问题引起人们的格外关注.在错误出生的问题中,医务人员主要存在两种过失,一是未能发现,即在产检中本应发现而未发现胎儿的异常;二是未合理告知,即在产检中发现胎儿的某种缺陷,并未告知孕妇.基于以上两种过失,孕妇生下不健康的婴儿.[1]由此给父母造成的损害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赔偿损失,即为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本文在错误出生发生的情境下,从侵权的角度进行论述,研究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文章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错误出生的概述;第二部分明确在错误出生的案件中适用侵权损害赔偿的优势;第三部分是具体分析错误出生构成侵权责任的四要件;第四部分是分析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错误出生、请求权、构成要件、赔偿范围

D96

2016-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00-2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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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772

23-1025/F

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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