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0-8772.2015.20.065

约定优先权与法定优先权冲突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物优先权为例

引用
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需要借款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物,而建筑物、土地、车船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则是最常用的担保物.根据《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三种担保物权,而抵押权、质押权则是商业银行常用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该优先权属于约定优先权,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应当注意,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是相对优先而并非绝对优先.当遇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限制.即商业银行的优先权在特定的情况下将受到限制,某些权利将优先于商业银行的抵(质)押权.这就是约定优先权与法定优先权的冲突.

约定优先权、法定优先权、担保物权

D922.23(中国法律)

2015-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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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772

23-1025/F

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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