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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8772.2015.19.004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引用
1.引言<br>  2012年1月1日,我国“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首先在上海开启试点,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1+7”行业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后续又逐步扩大到铁道运输、邮政电信业,目前,“营改增”的推广还剩下一年的时间。为了更加有序的推进增值税扩围,在现阶段的改革中,地方政府仍然对新增的增值税全权掌控,短期内用以缓解地方财政收入的“流失”。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增值税扩围的逐步完成,地方收入势必也会越来越少,地方收入与支出的不平衡,可能会造成地方政府更加依赖于土地财政或者行政性收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的缺失对地方财政收入、产业经济及其结构都将产生巨大影响,急需新的主体税种替补来解决这一问题。

消费税、地方主体税种、增值税、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行政性收费、收入与支出、地方税体系、土地财政、铁道运输、试点、范围扩大、产业经济、电信业、不平衡、邮政、营业、行业、行为、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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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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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772

23-1025/F

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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