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772.2015.04.085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快,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受到了比较严重的污染。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但环境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环境受到了很大地破坏。为了解决我国破坏环境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笔者认为检察院、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该拥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环境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5-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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