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772.2013.31.094
行政公益诉讼视域下的利己型团体诉讼
团体诉讼源起于德国,最早存在于民事诉讼与经济法领域中,之后才引入到行政诉讼领域内。其可分为利己型团体诉讼与利他性团体诉讼。对于利己型团体诉讼而言,其与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诉讼第三人以及诉讼担当等制度都有相通之处,但是,基于立法和现实情况的障碍,目前在我国并无存在的空间。
行政公益诉讼、利己型、团体诉讼
D922.1(中国法律)
2013-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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