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0-8772.2013.28.065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成本分析--以小型水电企业为例

引用
2013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部份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扣除范围扩大,增值税税负降低,但小型水电企业(注:本文所指小型水电企业是指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多数选择执行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好处并未得到体现,加之上网电价的影响,因此,执行6%的征收率显得不经济。

营改增、小型水电企业、税负成本分析

F276(企业经济)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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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家

1000-8772

23-1025/F

2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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