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772.2013.21.079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虽然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能机械的理解为整个条款适用所有的保险合同纠纷。人的身体、寿命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标的,而不是保险标的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物、人身保险合同
D923(中国法律)
2013-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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