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772.2012.18.073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探讨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提出,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笔者以为,虽然拘役仅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是我国自由刑中刑期最短的刑罚,但从整个法律体系以及实际效果考虑,醉驾、飙车行为不宜入刑.
危险驾驶、定罪、刑罚
D924(中国法律)
2013-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