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772.2012.17.048
公民应当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探析
以2011年蓬莱19-3油田溢油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提起诉讼主体“错位现象”为例,论证201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55条规定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局限性,重点分析公民应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理论基础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将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之主体尽早纳入法律规定,推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民事公益诉讼、诉权理论、诉的利益理论、公共利益、既判力
D923(中国法律)
2013-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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