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772.2012.08.039
也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中确定的对于因存在婚外同居和重婚事实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表明了将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仅仅理解为一种宣示性义务或道德义务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立法现状.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这一抽象规定的具体化.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论的立论理由的逐一驳斥,进一步从反面论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解释明确这类协议的有效性以结束因为无法可依而导致的司法混乱.
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诚义务、婚姻、私法自治、法律效力
F923.9
2012-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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