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772.2011.20.079
《侵权责任法》对我国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完善
《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八到第四十条正式规定了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这些条款结束了多年来教育机构侵权行为广泛存在,只有《民通意见》、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而没有基本法律专门规定的尴尬局面.该法明确并且区分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能力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时空范围以及免责事由,它的立法理念更加符合时代发展.
侵权责任法、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新规定、缺陷
DF592(民法)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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