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0-8772.2011.10.074

与征收有关的两个物权法问题研究

引用
征收从本质上来说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行为。征收导致被征收人物权的丧失,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补偿未完成,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征收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因国家征收而丧失物权的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都应该是可得到补偿的主体。征收补偿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当分别计算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和房屋的市场价值,以此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款。

征收、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全补偿

D923.2(中国法律)

2011-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5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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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772

23-1025/F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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