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772.2011.06.043
投资顾问业务适当性管理义务导致的券商侵权风险思考
投资顾问业务"适当性管理"对证券公司的要求,一是证券公司应进行投资顾问服务和产品的风险等级分类;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应有相应的持续评估义务;如证券公司未尽到上述持续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义务的,应承担违反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责任.有必要确立一系列可供司法和监管当局操作的概括性规范以界定何为"适当"或"不适当",并借鉴美国证券立法中的"安全港"条款,以平衡投资者和投资顾问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侵权风险
F276(企业经济)
2011-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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