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之理解与完善
当今我国关于预告登记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处分权限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建议在进行民法典物权的编撰时,将预告登记法律的有效力视为:没有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者允许,私自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处分的,预告登记的权利者可以声明损害其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并不能产生效力.与限制物权的变动模式与冻结模式相比较,相对预告登记的权利者对于在利益的平衡上也能更加符合自我意识和相对比例的原则,有利于使物品发挥出它最大的价值.
预告登记、法律效应、理解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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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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