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实证法上的体现
在财产法债物二分的基础上,有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并由此形成了德国法的标志性产物——物权行为理论,这是在债物二分体系下,德国人特有的”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惯例.物权行为指的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由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构成.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承认物权行为,然而,现行法的框架也并没有否定物权行为理论,故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存在适用的余地.对此,笔者将分别从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入手,分析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实证法上的体现.
物权行为理论、分离原则、抽象原则、立法体现
2018-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