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与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交叉法律问题
传统的破产制度都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为目的,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忽视了"商"的区别性和特殊性.而现行的《破产企业法》完善对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实现债权债务人利益的动态均衡.本文将通过构建保证、抵押、质押的担保关系模型,研究破产情况下债权人、债务及担保人的清偿责任、追偿权等问题,从理论角度分析其在相应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疏漏,从而加深担保权的权利认知、进一步规范现行破产制度中对特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破产、担保、别除权、取回权
D92;DF4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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