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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4.04.010

过失犯的行为不法与注意义务的功能分析

引用
传统的过失论认为,"避免结果发生"这种规范是行为规范,因此判断行为不法不需要注意义务.然而,该规范仅表达结果不法,不具有行为指引功能和自由保障功能,不能塑成行为规范.唯有确立注意义务的规范,才能塑成过失犯的行为规范.基于此,"实质危险"不能代替注意义务."法不容许的危险"也不能代替注意义务,其不是论证依据,仅是论证结论.结果不法从属于行为不法.针对行为不法的注意义务与针对结果不法的注意义务存在区别.前者针对抽象危险,后者针对具体危险及其结果.不能因为过失行为的抽象危险缺乏可罚性而否定其不法性.注意能力只是不法评价的前提条件,仅能决定注意义务是否失效,而不能决定注意义务的有无.产生注意义务的实质根据不是利益衡量,而是风险管辖.信赖原则是注意义务的分配规则,而不是预见可能性的判断规则.

过失犯、行为不法、注意义务、行为规范、法不容许的危险

36

D9;TP311.52;S5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71

2024-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021-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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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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