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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24.04.004

司法解释规制农地权利的体系证成

引用
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解释制度有机组成部分,属于民事裁判文书可以援引的裁判说理依据.以司法解释规制农地权利,可以在细化既有权利规则基础上丰富农地政策的私法实现路径、回应农地纠纷的司法审判困境,且有益于助力农地权利救济体系类型化,突破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的区隔,为农地政策的法律化提供过渡形式.当前,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未能为农地权利规制提供充足法制供给.司法解释在农地权利规制上已有"作为",然仍凸显出"无为"和"难为"特征.司法解释规制农地权利的体系展开应包括"应为""慎为""不为"三个面向.司法解释应着力细化当前涉农地权利法律条文的司法适用规则,谨慎填补立法留白但裁判亟需的实体权利规则,认真对待新型农地权利生成和既有农地权利物权化问题,恪守不与法律冲突、不明显缺乏适当性的底线.

农地权利、农地法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备案审查

36

D925.1;F284;G647.3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ZD202

2024-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89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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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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