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4.04.001
宪法中的国策及其对立法权的指引
国策已经成为多国宪法中除基本权利和国家组织规定以外的"第三种结构".国策存在于实定法中并具有规范效力,具有任务关联性、抽象性、公共利益关联性、全局性、长期性等特征.宪法规定的国策往往高度依赖于立法形成.国策对立法权所发挥的作用,与其说是约束效力,不如说是指引效力.从国策规定中无法导出公民的主观请求权.国策可以在消极面向和积极面向上发挥效力,两个面向均涉及将国策同对立原则进行权衡,应适用权衡法则并可同时适用实践调和理论.国策的实现存在于"可能性保留"中,不包含在任何情况下均必须由立法实现的核心领域,同时也未绝对禁止立法实现程度的倒退.合理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强度可以在发挥国策效力的同时对立法决策空间给予充分尊重.当国策与基本权利冲突时,前者无法直接限缩后者的保护范围,也无法直接使立法限制行为正当化.无论是解决国策与基本权利的冲突还是解决不同国策之间的冲突,均需在规范层面探寻具体的权衡依据、思路和方法.
国策、基本权利、立法权、可能性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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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R285.1;F812.42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2024-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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