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3.04.007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分析框架
理解竞争的本质是识别不正当竞争的前提.竞争的本质是争夺交易机会,因交易机会此消彼长所导致的竞争利益损害不可避免.此谓"竞争利益的相对性与损害的相互性".这意味着,竞争是否正当的关键不在损害,"权益一损害范式"存在误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优胜劣汰的竞争不被扭曲,识别不正当竞争应采用行为中心主义范式.行为背后的竞争利益对行为定性并无决定性意义,损害亦然.损害概念在反法上旨在解决责任承担问题,与行为评价分属不同的系统.首先,行为评价由"行为构成"和"违法性"二要件展开,前者旨在评价涉案行为客观上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行为样态,后者旨在评价符合行为样态者是否扭曲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之目标.其次,归责评价聚焦于行为违法后的责任承担议题,具体由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等归责事由进行"有责性"判断.经由三阶层要件塑造的统一分析框架,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适用更加规范化、体系化.
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利益、竞争损害、行为主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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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10;D923;F03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2023-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963-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