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3.04.005
法不溯及既往的公法意义
《立法法》确立的"从旧兼有利"带有明显的内在矛盾:第一,新法已经施行,却仍要适用已被废止的旧法;第二,"从旧"与"有利"可能发生冲突.多年来,这种内在矛盾不断积累和发展,使得"从旧兼有利"在公法中基本丧失了在新旧法交替之际提供有效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功能.行政裁判实践中存在大量以"新法已经代替旧法"为由的"从新",就是明证.跳出"从旧兼有利"的窠臼,区分法律上的既成事实与物理上的既成事实、法不溯及既往与旧法存续,以新法的即时效力为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在公法中的应有之义.
法不溯及既往、判断基准时、时际法、新法即时效力原则、过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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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F590;I207.4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3-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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