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3.03.007
论股权的法律性质以成员权之法教义学构造为中心
股权之首要含义,应指股东地位或股东法律关系,既包括各具体股东权利,又内含各项股东义务要素.之所以能将股东法律关系抽象成概括性股权概念,在于其中的股东权利要素在功能上居于主宰地位,各义务要素仅起辅助性作用.股东地位之股权化,其法教义学意义,在于股权得成为权利客体,从而便利股权让与、股权质权等制度的构建.概括性股权以及内含于其中的各具体股东权利,又有独特的"元权"结构;各具体股东权利与概括性股权间,原则上遵循"禁止分离原则".
股权、股东法律关系、概括性股权、"元权"、"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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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F321.1;F224.11
2023-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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